2008年7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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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检验爱心也检验诚信
记者调查:浙企赈灾认捐款项已全部到账
本报记者 李道演 实习生 方祺

  浙江企业不做“空头捐赠”
  “浙江的企业一贯具有很好的信誉,目前所有企业认捐款项都已到账,不存在‘空头捐赠’的现象。”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副处长顾世俭告诉记者。他举例说,萧山一位企业家在参加中央电视台“爱的奉献”募捐晚会时,宣布捐赠1000万元,第二天就将全部款项打到了民政部的救灾账户上。
  我省企业没有出现“空头捐赠”的问题,除了企业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慈善意识外,到账方能宣传的募捐措施也起到了保障作用。据介绍,为了防止企业“空头捐赠”或者款项迟延到位,省民政厅要求所有企业必须要在捐款到账后,才能展开一系列的宣传、表扬活动。这就杜绝了个别企业利用捐赠之名上电视举牌、事后却不兑现承诺的行为。在接受捐赠的过程中,省慈善总会和省红十字会也都采取了类似的措施。

  举了牌就不可反悔
  企业公开认捐的行为具有什么效力?谁有资格对认捐却不兑现的企业进行追讨?带着企业认捐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红亮。
  “企业在公开场合‘举牌’,比如通过媒体、通过赈灾义演、募捐晚会等途径公开表达了捐款的意愿,就意味着企业作出了捐款的承诺,就必须履行兑现捐赠承诺的义务。”吴红亮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救灾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捐赠协议即使是口头协议也受法律保护。那些迟迟未兑现捐款的企业与受捐单位已形成了法律上的赠与关系,应该依据条约履行合同。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这就明确了企业应当及时将捐款到账的义务。
  如果企业认捐后迟延兑现或者不履行捐赠义务,根据我国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不过,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哪些单位可以追讨或起诉。如果企业已明确表明捐赠给某部门,该部门在企业不履行捐赠义务时,有权追讨或起诉;如果企业在特定场合表明捐赠的意愿,如在电视台的募捐晚会上公开表明捐款意愿,则晚会协办单位或者主办方明确表明的受赠人有权追讨或起诉。另外,如企业捐赠时未表明任何受赠单位,也无法确定其他的受赠单位的,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有权追讨或起诉。“当然,上述单位必须是经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完善慈善立法来杜绝“空头捐赠”
  “空头捐赠”严重影响了慈善业的发展,同时也伤害了人们的心,影响企业本身的社会声誉,造成了“双输”的黯淡局面。有专家指出,我国的慈善事业之所以出现如“空头捐赠”、索捐等不良行为,与这方面的法律不完备有很大关系。
  对此,吴红亮律师认为,目前省外有企业拖延兑现时间或提出兑现困难的理由而未及时履行捐赠义务,对于这些情况,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难免会给捐赠款的落实带来困难。“现有法律规定得太过原则,并且只是对受赠人的义务和责任等作出了一些规定,而对捐赠行为的程序性内容和具体操作事项未作任何规定。”吴红亮呼吁,慈善立法应当尽早完善,对认捐后的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让法律为慈善事业保驾护航。